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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安装施工规范(建筑排水安装规范)

来源:www.bthnt.com   时间:2022-12-23 15:41   点击:35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建筑排水安装规范

1、外墙雨水管需安装在结构墙体上,要安装牢固。宜避开装饰性墙体、柱子等,要尽量远离门窗洞口位置。外墙雨水管道应排入室外明沟或散水坡,泄水口高度由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确定。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2、屋面雨水立管进水应采用有通气设施的重力式雨水斗,雨水斗应与建筑物结构牢固固定。外墙敷设的雨落水管顶部进水应设落水斗,落水斗面宜有防鸟筑窝巢的设施。

3、雨水斗边屋面连接处应严密不漏。连接管管径在设计没有要求时,不得小于100mm。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雨水钢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及设计要求。

4、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不得大于相关的技术规定。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千分之五。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的要求。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沿海地区及有腐蚀性环境,管卡及外露的金属件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件。屋面雨水进水口不宜少于二个,同一区域,应在不同部位应设置相同雨水斗。建筑的阳台排水,应单独设置管道系统,不得与屋面雨水管道合用一支立管。

2.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最新规范

基本要求

1、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2、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5、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6、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7、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验收要求和方法

1、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2、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3、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给排水管道验收标准分析: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应无渗漏水现象。排水管道前,首先要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确认畅通后才能再进行施工。新的进水管和排水管安装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通水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才能封管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 建筑排水安装规范要求

1、生活污水塑料管道、悬吊式雨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规定。

2、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 m,

3、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通气管应高出屋面300 mm,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在通气管出口4 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 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2 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屋顶有隔热层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4、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

5、用于室内排水的水平管道与水平管道、水平管道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4. 建筑排水安装规范最新版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5. 室内排水安装规范

就地下室排水,现在常用的做法有三种:

1、设置排水明沟,再从排水明沟排入集水坑后由潜污泵提升至室外。

但这种做法因要设置排水明沟,明沟坡度一般为1%,所以对基础要求比较高,开挖深度也就比较大。

2、在地面下,基础梁上部设置排水横管,安装直通式地漏,由于排水管道坡度小所以比设置排水明沟好做点。

3、直接设置集水坑,由建筑专业直接放坡至集水坑。但此种做法集水坑设置比较多。潜污泵也就相应增加。

6. 建筑排水规范要求

参见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 GB50015 - 2010。内中有节能设计要求。

7. 排水工程施工规范

根据《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排水管道的管道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管道与其它地下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2)用作排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宜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防止污染生活用水。

3)应尽量做到管线最短、水力条件好,排水立管应设在最脏、杂质最多及排水量大的排水点,以便尽快地接纳横支管的污水而减少管道堵塞机会。

4)便于安装、维修和清通5)生产及使用安全:排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或建筑物的使用。

8. 建筑给排水安装规范

答:室外给排水施工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9. 建筑排水安装规范标准

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这个: 6.1 给水排水 6.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 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 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 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10. 排水安装技术规范

地下室给水设备安装口部冲洗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暗装管道时,冲洗阀不应突出墙面;明装管道时,冲洗阀应与墙面平行;冲洗阀配用的冲洗水管和水枪应就近设置。

防爆波闸阀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闸阀宜在防爆波井浇筑前安装。闸阀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闸阀的阀杆应朝上,两端法兰盘应对称紧固。闸阀应启闭灵活,严密不漏。闸阀开启方向应标示清晰,止回阀安装方向应正确。

11. 排水施工规范

施工及验收规范

为加强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所属施工单位所承揽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一、施工准备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及实地勘察,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明敷、暗敷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供电及排水条件;

(3)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4)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施工计划以及保证周围环境的措施等。

4、施工测量。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牢固便于观测,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 个;

(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三、沟槽开挖与回填

1、沟槽开挖。

(1)沟槽开挖宽度及坡度应符合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沟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4)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5)沟槽开挖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6)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7)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一半。

(8)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 mm、-200 mm2、沟槽支撑

(1)沟槽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2)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B、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C、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 m;

(3)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4)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 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6)采用横排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7)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8)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3、管道交叉处理

(1)给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2)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圆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400mm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3)圆形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加设套管或管廊。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结构;

(4)管道与电缆管块同时施工时,可在回填材料上铺一层中砂或粗砂,其厚不宜小于100mm;

4、沟槽回填

(1)给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

(2)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沟槽回填材料在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4)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

(5)沟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四、管道安装与铺设

1、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2、管节堆放宜选择使用方便、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堆放层高应符合设计规定。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

3、管道安装前,宜将管、管件按施工设计的规定摆放,位置应便于起吊运送。

4、吊车下管时,吊车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吊车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5、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

6、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

7、管节节下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天然地基。

8、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地基时,应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管身下方应铺设垫层,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9、当槽底地基土质局部遇有松软地基、流砂、溶洞、墓穴等,应与设计部门商定处理措施。

10、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1、管道安装时,应随时清扫管道中的杂物,给水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12、新建管道与已建管道连接时,必须先核查已建管道接口高程及平面位置后,方可开挖。

13、已验收合格入库存放的管、管件、闸阀,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及启闭等复验。

14、钢管内、外防腐层遭受损伤或局部未做防腐层的部位,下管前应修补。

15、钢管管节的材料、规格、压力等级、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管节表面应无斑疤、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焊缝外观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

16、钢管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

17、钢管管节组成管段下管时,管段的长度、吊距,应根据管径、壁厚、外防腐层材料的种及下管方法确定。

18、钢管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

B、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

C、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

19、钢管管径大于800mm时,应采用双面焊。

20、钢管道内外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内外壁的浮锈、氧化铁皮、焊渣、油污等,应彻底清除干净;焊缝突起高度不得大于防腐层设计厚度的1/3;

B、内防腐不得使用对钢管道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

C、外防腐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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