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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297 2024-07-22 05:49 admin   手机版

一、河道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保洁作业人员务必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保洁作业人员作业时务必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号卡,穿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车行道路上作业人员务必穿着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的安全识别外套,并应随时注意来往车辆,主动避让。

  (四)使用铁铲、锄头、竹扫帚等有长柄的工具作业时,应随时注意作业点四周是否有其它人员在场,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五)在向翻斗车装物时,务必有专人把持车把,以防翻车伤人。

  (六)用手翻动垃圾务必戴好手套,防止玻璃等尖利物伤手。

  (七)发现可能装有不明危险物品的玻璃与塑料容器、金属物件等,应报请警方处理,禁止自行拆卸。

  (八)作业点在距地面2米及2米以上时,应按照登高作业规定,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应有专人在地面扶好梯。梯脚应有防滑措施。

  (九)禁止在树下有人的树木上进行整枝作业。

  (十)使用电动或其它动力机械,作业人员务必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

二、商场环境卫生管理内容?

每个员工必须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勤修头发、指甲、胡须,保持衣着干净整洁。

........................................................ 用于搞卫生的水桶、抹布、鸡毛掸、吸尘器等用品和工具以及装垃圾的纸箱,必须备齐。

如果这些用品用完,应及时向商场办公室申报领用。

各种用品应节约使用。

工具要认真负责保管和爱护,人为损坏按规定处理。

工具用完之后应冲洗干净放好。

........................................................ 每日上班营业前作为清洁卫生时间,早班营业员必须在上班营业前到达柜台,立即开始按分工做清洁卫生。

三、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卫管理区别?

一、含义不同

1、环境卫生是指周围的地方的卫生。环境保护是指有关防止自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使之适于人类劳动和生活的工作。“环境卫生”中的环境只是指围绕人群周围的地面环境、室内环境等。

2、指的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管理的对象不同

1、环境卫生的工作是负责管理城市清洁、卫生干净。

2、环境保护主要是管理保护人群及生态免遭环境污染和危害。

三、工作内容不同

1、环境卫生的工作主要是清除人群自身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2、环境保护的工作是预防新、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餐饮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废水、废气、废渣等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的污染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管理的责任单位不同

环境保护是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

环境卫生由各级环境卫生局(处)负责。

四、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是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是属于城管局管理的。

其职能是:

一、依法对所属行政区域的城市版市容环权境卫生进行管理监督。并依法对各种破坏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三、根据相关法规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定,依据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成绩,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表彰和处罚。

四、按相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废弃物清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对各种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专业服务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批,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废弃物的处理方案及处理项目进行审批。

六、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益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管理、监督。

七、根据相关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八、完成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南通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六、家里养鸡环境卫生怎么管理?

把鸡睡觉地方垫高五十公分,然后围起来,这样鸡粪就会漏到地下,开水一冲就干净了,如果还有留鸡粪,就用铲子铲出来就好

七、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第 101 号)

(1992 年6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

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八、如何管理办公场所环境卫生?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司办公室卫生制度。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制度管理制度。  定义  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办公场所、会议室、卫生间、仓库等,每天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每周一次大扫除,全体动员清扫整个办公室。大扫除时间由行政部根据情况而定。  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办以室垃圾框摆放到位,超过半桶当天值日生必须倒掉,不可有溢满的现象。  办公用品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  办公室公用物品如剪子、胶带、尺子等应摆放在整齐并放在固定工作区域,员工平时试用,要从哪取试用后放回原位。以免丢失或引起工作不便。  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前电脑和显示屏要关闭。  饮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文件柜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干挣整洁、无灰尘和废纸屑。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新进设备的包装、报废设备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下班员工自已整理个自各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  禁止在办公室抽烟。(尤其是仓库管理室)  日常卫生清扫工作按排  每天上午上班后或下午下班为值日生打扫卫生时间。  打扫范围包括扫地,拖地板、倒垃圾等。  每周由行政部抽出一天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清扫办公区域所有地方。  总经理办公室卫生由总经理指定人负责清扫经理办公室卫生。  检查及考核  每天有领导及行政部检查办公区域的环境,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次罚款10元,请值日生注意。  每周由行政文员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一次罚款10元,请大家做好自律。  (惩罚只是手段,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环境卫生)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按照划分的责任区搞好卫生工作。  第二条 各办公室卫生责任人每天要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负责有卫生间卫生的人员,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电器开关、水龙头是否关闭。  第五条 轮到值日的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烧好开水,保证上班前各办公室开水供应;  2、 每天早上淋花;  3、各办公室的关灯、关电、关门;  4、待领导离开后方能最后离开。 第六条 以上制度……  第六条以上制度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  为营造规范、宜人的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洁净,促进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度。      三、办公室摆放文件柜、仪器柜、办公桌、饮水机、微机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七、办公室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地面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渣等渣滓。   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一、各科室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科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十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三、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四、各科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卫生专职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打扫办公楼走廊、楼梯的日常卫生;  2、负责打扫各会议室的卫生;  3、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六、以上制度各科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列入文明科室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制度内容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  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保持鱼缸清洁,定期换水和给鱼喂食。  定期给植物浇水、打虫、施肥,保证植物茁壮成长。  5.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行政文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按要求清扫各自负责的卫生区,并保持卫生清洁。  2)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员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  3)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清扫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

九、什么是绿化管理?

(一)日常管理:绿化的日常管理包括浇水、修剪造型、施肥、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绿化保洁等。另外,日常管理中还包括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维护、绿化标识制作、园林观赏鱼喂养等。根据不同地点的园林,室内绿化与室外绿化的质量要求及环境条件各不相同,日常管理也有比较大的差别。

(二)翻新改造: 绿化翻新改造内容包括草坪翻新与补植、绿篱翻新补植、林下绿地改造、园林建筑小品翻新、花坛植物更换等。另外,对于一些用时令花卉摆设的花坛也应根据不同时期及节庆要求及时进行更换翻新。

(三)花木种植 : 花木种植包括苗圃花木种植及工程苗木种植。苗圃花木种植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绿化管理而自建花木生产基地,用于时令花卉栽培、苗木繁殖及花木复壮养护等。花场花木种植工作包括时令花卉栽培、荫生植物繁殖与栽培、苗木繁殖、撤出花木复壮养护、盆景制作等。工程苗木种植是指在绿化工程施工中按设计要求栽种绿化苗木。

(四)环境布置:环境布置是指节假日或喜庆等特殊场合对小区公共区域或会议场所等进行花木装饰等布置。

十、绿化管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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